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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各部门要确保救灾款物全部及时用于受灾群众;违规违法使用救灾款物行为的,要迅速查办,从重处理。日前,市纪委监察局、公安、民政、审计、工商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
《通知》要求,除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等法定接收捐赠机构,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以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必须报民政部门备案。组织开展义演、义卖、义画等各类救灾募捐活动,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募集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法定接收捐赠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自行募集的捐赠款物未移交上述法定接收捐赠机构的,必须在6月15日前向市审计局或各县审计局申报。6月15日以后募集的捐赠款物,必须在3日内向审计机关申报。
《通知》指出,本次募集的救灾捐赠款项必须全部用于灾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相关支出,一律不得提取任何费用,不得用于与救灾和重建无关的任何开支,也不得转增原始基金。审计部门要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募集、管理、调拨全过程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要严肃查处假借募捐名义骗取民众钱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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